1993 年 9 月,他用哥哥的護照入境日本
一名 72 歲南韓男子在日本靜岡縣燒津市被捕,涉嫌逾期居留超過 26 年。
據《日本時報》報道,他在 1993 年 9 月來到日本,目的是找一份工資較高的工作。他當時持 15 日觀光簽證入境,而用的護照不是自己的,是他哥哥的。此後三十多年他一直留在日本,靠散工維生,向調查人員承認了控罪。
貼文把重點放在「三十三年沒有人發現」,但這宗案件真正特別的地方有兩處,而兩處都不在那個年數上。
為何是 26 年,不是 33 年
第一處是法律。他確實從 1993 年起就在日本,可是警方能夠追究的年期只有 26 年多,因為在日本,逾期居留本來不是可以入罪的行為。
時間 | 事件 |
|---|---|
1993 年 9 月 | 持哥哥的護照、15 日觀光簽證入境日本 |
2000 年 2 月 | 修訂後的入境法生效,逾期居留自此才成為可罰之罪 |
2026 年 6 月 | 警方接獲舉報 |
2026 年 8 月 | 在靜岡縣燒津市被捕,涉逾期居留逾 26 年 |
換言之,1993 至 2000 那七年並非因為時效或者疏忽而不被計算,而是在當時的日本法律下根本沒有對應的罪名。這條 2000 年 2 月生效的修例,正是把逾期居留納入刑事處罰的那一次改動。
貼文說了什麼,哪幾句對不上
這條消息在英文社交平台上主要由 X 帳號 @pubity 的一則貼文帶起。
貼文說法 | 核實結果 |
|---|---|
一名 72 歲南韓男子在日本因逾期居留被捕 | 屬實 |
逾期 33 年 | 不準確。他自 1993 年在日,但被捕罪名是逾期居留超過 26 年,因為 2000 年 2 月之前逾期居留在日本不構成罪行 |
一直沒有人發現 | 不準確。警方是接獲 2026 年 6 月的一宗舉報後才展開調查 |
他持 15 日觀光簽證入境 | 屬實,但貼文沒有提到那本護照是他哥哥的 |
四項之中兩項屬實、兩項需要修正,而被略去的那一項,恰好是分量最重的一項。
真正的關鍵是那本護照
第二處特別的地方,就是那本借來的護照。
逾期居留是一個人留下來不走;持他人護照入境是一個人以別人的身分進來。前者在 2000 年之前甚至不算犯法,後者從來都算。三十多年不被發現,靠的不是運氣好到沒有人查,而是入境那一刻登記的本來就不是他的名字,此後所有紀錄自然對不上一個叫他的人。
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終結它的是一通舉報,而不是一次例行查核。系統裡沒有異常可以被查出來,要有人開口說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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